解除出境限制有要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小港區某公司負責人謝先生問: 本人因公司滯欠88年度營業稅罰鍰被國稅局限制出境,現因急需到國外處理公司資產,且也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辦理票據分期中,請問國稅局何時可以辦理解除其出境限制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或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謝先生可持繳清全部欠稅款之繳款書,向國稅局所轄稽徵所申請解除其出境限制。如因無力一次繳清者,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來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但不得以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行政執行處辦理票據分期繳納為理由,來解除出境限制。【#73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侯惠月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