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何時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楠梓區某電子公司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之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所得要如何辦理扣繳?何時向公庫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之來源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就源扣繳,於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所申報;如果住滿183天,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於給付日之下個月10日以前把上一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722】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