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者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以免查獲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在查核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發現營造業者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占極大比例,探究其原因,係因該行業進貨項目繁雜及交易金額鉅大之特性,往往成為虛設行號覬覦之對象,因此,營造業者只要稍有不慎,即可能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若經查獲違章情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如有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情事,還可能涉及刑責。
該局特提醒營造業者進貨交易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確認交易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應妥為保存,對其提示之資料亦應加以影印備查,以確認銷貨人之身分,並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推銷員進貨及收取其交付之統一發票。
二、確認收取之統一發票:收受之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並核對統一發票內容之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與進貨相符。
三、以劃線、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付款: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屬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並最好均能以劃線、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付款;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時,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四、保存交易過程之相關憑證:交易產生之合約書、簽約人身分資料、送貨單、卡車過磅單、貨款支付證明、運送貨物簽收單據等均應保存,以作為日後稅務機關查核時,佐證有進貨事實之依據。

該局並呼籲營造業者應自行檢視,五年來如有疏忽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於未經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可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