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出售土地於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其未收取之價款或所取得之價款於死亡時尚存在,應列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被繼承人A君於生前出售×地號土地,惟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規定,漏未將被繼承人未收取之價款申報併入遺產總額,致遭補稅及違章論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參照財政部64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39107號及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土地,該土地因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認屬遺產,而被繼承人生前負有移轉該土地與買受人之義務,則應認屬生前未償之債務,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價款或死亡時尚存之價款,應依法計課遺產稅。

該局呼籲,如被繼承人生前有出售土地但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情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宜詳加查證被繼承人是否遺有未收取之價款或所取得之價款於死亡時尚存在,而未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勿心存僥倖,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