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規定,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7年5月7日增訂公布水利法第97-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或贈與標的如有屬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繼承人或贈與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規定之證明文件。

該局強調,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稅之土地,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5年內,其使用現狀如違反規定,經主管機關通報後應追繳應納稅賦,請民眾留意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