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購買土地於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具確實證明之未償還購地貸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土地,惟該土地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且貸款亦未清償,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報遺產稅之疑義。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一、……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參照財政部66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207號及88年7月7日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買土地,貸款迄死亡時尚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者,該債務應自遺產總額扣除,至於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之權利,則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現值估價,依法計課遺產稅。

該局強調,為免納稅義務人不當規避遺產稅,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以具有確實證明為限,如有假借虛偽買賣逃漏稅捐之情事,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課徵遺產稅,涉及違章部分另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