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扣除額之計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女士來電詢問,其夫於97年2月間不幸因車禍意外死亡,雖遺3,000萬的遺產,但留有2名年幼子女,於申報遺產時對被繼承人所遺年幼子女有無特別之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父母對其子女負有教養之義務,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受其扶養之未成年子女者,為保障其教養費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度起調整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為45萬元;所稱距屆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假設陳女士之子、女出生日期分別為92年4月及95年9月,於陳女士之夫97年2月死亡時,其子、女年齡分別為4歲10個月及1歲5個月,按前揭法令規定計算,距離滿20歲之年數分別為16年及19年,核算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為990萬元(45萬元×2人+45萬元×16年+45萬元×19年=1,66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提供之租稅試算進行簡易稅額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