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人等捐贈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不得再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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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甲君於96年間死亡,甲君之子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一筆遺產土地捐贈予某公立學校,符合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並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甲君之子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又申報列舉捐贈土地予政府之扣除額,依財政部93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1號函釋,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爰未予認列該筆捐贈扣除額。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