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請地價稅轉帳繳納者,請於8月31日前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今年地價稅要約定轉帳納稅,必須在8月31日前提出申請;如在9月1日以後才辦理轉帳代繳手續的話,到98年繳納地價稅時才可適用轉帳納稅,97年地價稅仍須持繳款書利用其他繳納方式繳稅。
稅務局指出,轉帳納稅就是納稅人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銀行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扣款,納稅人可攜帶金融機構存摺及開戶印鑑章至本局或各分局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當地價稅或房屋稅、使用牌照稅開徵時,本局將直接通知銀行或郵局從納稅人的存款帳戶中,在限繳日的最後一天扣款,並於開徵結束後寄發轉帳繳納証明,屆時請民眾將轉帳納稅證明收據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