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如經法院拍賣取償者,依裁定或執行結果以實際取得之利息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年4月30日財稅一第48780號令釋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關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債務人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償債務,應查明法院對該項債務裁定或執行結果之情形辦理。 本局進一步表示,如債權人對該項利息捨棄,或經法院裁定或執行先償還本金,利息發給債權憑證,是該項利息,債權人並未取得,自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法院裁定或執行,先以償還利息,而本金發給債權憑證,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