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開立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說明指出,自由職業者執行業務所開立之收據,與購物時取得之普通收據或發票之性質是不相同的。因為營業人之營業收入依法須繳納營業稅,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是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及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均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是屬於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得並不併入營業稅課徵,故其於收取執行業務費用時所開立之收據,並未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必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