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應申請才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很多民眾向稅捐處反映,房屋多年來供自用住宅使用,為什麼地價稅要按一般稅率繳納?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自次年度起適用;用途未變更者,申請核准後免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
該處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買土地或房屋,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時,記得在申報書副聯,勾選預先提出申請,只要在9月22日前辦妥戶籍登記,雖然沒有在9月22日前補送相關文件,於接到稅單後才提出,仍然可以追溯時效,當年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有些納稅人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後來因戶籍遷出或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致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消滅,請記得向稅捐處提出申報,如果戶籍又遷回或取消出租、營業使用,回復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不然依規定仍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你就會多繳稅而讓荷包縮水,讓自己原有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