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開採特別稅業經議會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政府基於水土保持、山林保育及自然景觀之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訂「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經提請花蓮縣議會第16屆第14次臨時大會審議,業已於97年8月4日三讀通過,依制定程序需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就可發布公告施行,預計每年可收8,620萬元稅額。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本次制訂「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係依據花蓮縣政府「研商開源節流會議」、花蓮縣議會第16屆第6次及第11次臨時大會議員提案建請積極研擬「礦石採取特別稅自治條例」,並經 謝縣長指示辦理。稅捐處為積極辦理研定工作,經成立專案小組,並召開三次內部研討會,為使制定過程順利進行,稅捐處已先行邀集各相關單位、礦石業者、水泥產業及中鋼公司等,就自治條例草案內容交換意見,並公開舉辦公聽會,經充分溝通協商疏解爭議並已建立共識,且符合民意高度期待。
該處表示;礦業權者於本縣境內開採礦石,對本縣之水土保持、山林保育及自然景觀之永續維護產生負面效益,其整體影響程度不亞於「土石採取」(註:土石採取均為河川疏濬整治之需要);又本縣對於「土石採取」,業已制定特別稅自治條例,並已於96年10月27日開始課徵,對於礦石開採之行為課徵特別稅更有其必要。又依礦業主管機關統計礦石開採數量資料顯示,礦權業者在本縣境內開採礦石,占全國開採數量高達84%比例,又開採之礦石係供作產製水泥或煉製鋼鐵原料使用;換言之,為水泥及鋼鐵之產業發展,卻得由花蓮縣單獨負擔高達84%極高比例的社會成本,是有未盡公平。因此;業者開採礦石獲取利潤,應秉回饋地方之觀點課徵本特別稅,以符合社會正義及租稅公平原則,並非因財政之需要而課徵。
該處指出;礦石開採特別稅課徵範圍係以在花蓮縣境內開採大理石、石灰石、蛇紋石及白雲石等礦石之行為,為課徵對象,初步擬定之課徵標準,係按每公噸課徵4元,課徵年限為四年,預估每年可課徵稅額雖僅為8,620萬元,但符合縣政府開源的目的,對縣庫的挹注大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