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已於96年底依法公告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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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政府應儘速依照所得法規定調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乙節,財政部已於去(96)年12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其中課稅級距金額依法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該部業已依法調整,並刊登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供民眾查詢。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課稅級距之金額則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10%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已達上揭稅法規定調整之標準,財政部爰已於去(96)年底,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10.03%調整並辦理公告,納稅義務人於明(9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97年度各級距金額如下:(如附表)   至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之金額,經檢討後,因與上次調整(95)年度之物價指數相較,上漲程度未達3%,故未予調整。   財政部表示,近期物價波動,消費者物價指數亦隨之上漲,該部於今(97)年底依上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時,如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達應行調整之標準,自將依法調整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