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與房東辦理公證租賃契約,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每年在辦理非自住房屋查核作業時,發現有少部分公證租賃契約案件,承租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究其原因乃營利事業以為,公證資料國稅局均有蒐集,房東亦會申報,無逃漏之虞,而疏未辦理扣繳。 國稅局表示,房屋租賃公證資料該局雖有蒐集,惟營利事業於給付租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份時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疏未辦理扣繳,依財政部97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09700239740號函釋規定,須納稅義務人(即房東)已完納該筆租賃所得之應納稅款者,始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籲請已辦理公證租賃契約之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如已達扣繳標準,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俾免受罰。【#721】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