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包機關團體之伙食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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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機關、團體之伙食費業務,應於收取伙食費款項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查核某財團法人醫院案件時,發現營業人承包該院員工及病患伙食供應業務,並按月向醫院請款,由醫院支付員工及代收代付病患伙食費,惟該營業人僅開立該院員工伙食費用統一發票,另由醫院代收代付病患伙食費部分則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未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之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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