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租金偏低 稽徵機關得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至於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係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該局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查時,發現陳姓納稅人自93年起將名下乙筆800平方公尺土地出租供其所開設之公司堆放貨品,約定每年租金60萬元;惟該筆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為3萬元,經換算該土地之一般租金標準為每年120萬元(3萬元×800×5﹪),故本案約定租金有顯著偏低現象,稽徵機關乃依上述租金標準調整陳君之93至96年度租賃收入240萬元,並減除其繳交之地價稅後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9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所繳納之地價稅,亦即減除地價稅後之淨額為地主的租賃所得。故本案陳姓納稅人所約定之租金偏低而被國稅局依一般租金標準調整其土地租賃收入補稅,仍得將其繳交之地價稅提示申請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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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970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