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除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市區騎樓或各旅遊景點於平日或假日均發現有攤販售賣各式之食品、玩具或服飾等商品,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應於營業前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其每月查定銷售額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之銷售金額按其行業別或規模大小,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該局呼籲,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外,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