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持有期間二年內之農業用地再移轉,請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於100年6月1日施行,除了該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凡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移轉,均須繳納特種貨物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所有不動產買賣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4 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      該局指出,民眾移轉之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地方稅務局0800-386969、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