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非屬可查調之所得,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文理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與養護療養院所,其所得非屬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可憑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調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誠實申報,如有短漏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次按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參、三、(三)規定,納稅義務人利用本要點規定之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查得某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主張係依據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下載資料無其經營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故未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惟其既未誠實申報該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除補稅外並遭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合併申報,以免遭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