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虛報現金捐贈經查獲將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除捐贈對象須依相關法令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機關或團體外,應確實有捐贈事實。若有虛報情事除補稅外並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已依相關法令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可以在其申報戶綜合所額總額之20%之限度內列舉扣除。例如,某甲捐贈現金予某乙財團法人組織寺廟100萬元,該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400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捐贈之限額為80萬元〈400萬元×20%〉。
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透過捐贈公設地、未上市公司股票、納骨塔、少數民族服飾、毒品試劑及教學軟體等,並以虛偽之資金流程墊高取得成本虛列捐贈金額,以達其逃稅之目的,經國稅局及檢調單位查獲後,均予以調減所列捐贈金額並補稅送罰,近日該局查獲數起納稅義務人於捐贈現金予某社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並取得捐贈收據,該等捐贈者於事後復要求返還原捐贈款項,經退還捐款後,竟仍將該等捐款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而有虛報扣除額之不法情事,除將針對該等納稅義務人進行查核補稅並送罰外,目前也就此類型案件深入查核當中。
該局呼籲,應誠實申報依法納稅,請民眾切勿再有取巧心態,以共同營造租稅公平之優質環境。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