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不會記載其他共有人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有關申請人以外其他共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持分等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之規定,除該條規定可以提供之情形外,均嚴守保密規定,不能提供。例如甲乙二人共有A屋,持分各二分之一,甲申請A屋之房屋稅籍證明,稅捐機關在核發給甲之稅籍證明上,所有人僅記載甲本人並載明甲之持分,至於乙之姓名及持分等資料則不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