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9月22日前提出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如要申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定通過後,才能按優惠稅率核課當年度地價稅。
一般土地的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則為千分之二,優惠程度相差五倍。為保障納稅人權益,本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60日(即9月1日)前,即將適用上項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有關規定及申請手續公告週知,另張貼公告並於新聞媒體加強宣導,此外,在平時民眾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時,本局也會寄發輔導函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提醒民眾注意自己新取得的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稅率條件,如符合則應儘早申請以免錯過今年優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