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別持有土地,地上兩棟房屋,亦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經打通合併使用,各設戶籍於該等房屋,且無出租或營業,准予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個別所有相鄰之兩棟房屋,土地及建物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兩筆土地面積合計未超過法令規定之限制,夫與未成年子女及妻分別設籍於該等房屋,經打通合併共同使用,可以合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價稅按千分之2計徵,所以夫妻分別持有土地,地上兩棟房屋,亦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經打通合併使用,各設戶籍於該等房屋,且無出租或營業,依財政部函釋,准予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要記得在地價稅開徵前四十日(即9月22日)以前申請,才可自申請年期起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若民眾對於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