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為委託人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受益人為委託人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受益人如非委託人本人,則其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之信託契約書,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尚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售不動產契據之性質,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稅務局又說,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實質上已兼具有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屬前開規定之課徵範圍,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