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時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因此,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又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購買預售屋之民眾,依規定報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