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截至6月底止徵起1,446萬元,較上年同期減少182萬元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稅捐稽徵處表示,現行娛樂稅法規定,包括電影、歌廳、撞球場、保齡球場、高爾夫球場、舞廳、電動玩具、有節目餐廳業、KTV等視聽業、藝文性活動等,均要被課徵娛樂稅,本縣每年娛樂稅稅收3,000餘萬元;而97年度娛樂稅截至6月底止徵起1,446萬元,比較上年同期的1,628萬元減少182萬元,減少幅度為11.15﹪。
該處表示,由於各項民生物資價格不斷地攀升,致民眾生活形態改變,到娛樂場所消費的意願也跟著降低,又經濟景氣欠佳,有些業者陸續關門歇業,或減少娛樂設施,再加上政府為推廣全民體育活動,自96年5月25日起取消撞球場與保齡球館的娛樂稅課徵,使得本縣今年娛樂稅稅收較去年萎縮。
該處指出,雖然每年娛樂稅稅收僅有3,000餘萬元,但仍為鄉(鎮、市)之主要財源之一,因此,為遏止逃漏、增裕娛樂稅稅收,稅處每年均會對娛樂場所作全面清查。
該處提醒娛樂業者,在開業前除了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外,還要向稅捐處辦理娛樂稅登記,以免未辦理娛樂稅登記被查獲,處以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