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申請登錄及變更登錄(登記)由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縣(市)分局辦理;但記帳士事務所在直轄市者,由臺北市國稅局或高雄市國稅局總局受理。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各國稅局辦理記帳士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必須嚴格審驗記帳士經財政部核准登錄及准予備查加入記帳士公會之證明文件,始予配賦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向轄區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除了審驗上述文件外,將按原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所屬名稱變更方式辦理,不重新配賦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呼籲,已取得記帳士考試及格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憑登錄執業證明書換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確實依所得稅法、記帳士法、記帳士公會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遭懲戒處罰。
(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