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復查或退稅案件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之繳納期限內,向該局所轄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更正;如對於核定內容,認為適用法令有違誤或不當時,應依規定格式,?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或補稅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至於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提出更正時,須注意僅限於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且須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才可適用該法條規定;如係對核定內容或法令依據有異議時,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至於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則須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若對課稅處分不服,應依前述方法提出復查或更正,若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應檢附具體證明,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如有疑義 ,應儘速向國稅局查詢,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並可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