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取得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補償費,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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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按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為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半數申報當年綜合所得稅,漏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終止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半數)6百餘萬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0.5倍罰鍰計8拾餘萬元。林君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發現有部分民眾取得地主終止三七五租約而取得之補償費,誤認為免稅所得,而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呼籲該補償費係屬變動所得,依法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