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亦即土地以納稅人本身自住或供配偶、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設籍居住者(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另注意不能超過前述面積限制)為限。
該局表示,如符合上述條件,應於9月22日以前,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若屬77年4月29日前落成之房屋而無建物所有權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至稅捐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填寫申請書,或郵寄至稅捐機關,經審核通過後今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9月22日才提出申請者,自次年度起(民國98年)才能適用。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注意申請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