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尚無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庇護工場,尚非該款所規定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無該免稅規定之適用。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及內政部相關函釋規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附設前開之社會福利機構。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申請設立之庇護工場,如非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與上開規定並不相符,尚無該款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