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行使員工認股權,有收入者應列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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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者,其執行日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納稅。
該局指出,張君於95年間依公司所定之認購辦法行使認股權,未依法申報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部分計180餘萬元,遭補稅及處罰,納稅義務人雖主張員工認股係股票入帳,非薪資所得,且未收到扣繳憑單,非故意漏報,請求免罰,惟依所得稅法規定,該筆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仍應自行申報,不得以不諳法令,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而免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認購屬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應以執行權利日股票收盤價與認購價格之差額列報所得,倘認購屬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應以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認購價格差額列報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行使員工認股權者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