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捐贈寺廟香油錢所得稅申報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至寺廟安太歲或點光明燈,如取得寺廟開立之收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其捐贈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又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上開機構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該局指出,對合法登記立案的寺廟捐贈,取據捐贈收據,可作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如屬安太歲或點光明燈,因屬有對價關係之特殊目的,非屬捐贈性質,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可列舉扣除。確屬捐贈且受贈單位係屬上揭規定所稱之機關或團體,則其捐贈可在一定限額內列舉扣除,至於捐贈收據並無一定之格式,只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捐贈者姓名。二、捐贈金額。三、受贈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代表人】姓名,並加蓋印章。四、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立案日期、文號。五、應編列流水號。六、出據日期。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採網路申報及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之退稅案件】已於97年7月31日依納稅人申報時填寫退稅方式分別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如申報已列舉扣除安太歲或光明燈之費用,國稅局已逕行剔除,相關退稅金額與原申報數並不相同,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逕洽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查詢。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