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如有扣繳需要,儘速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記帳士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並經財政部核准登錄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規定,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惟於其登記執業之直轄市(縣市)記帳士公會成立前,如有扣繳需要,可向其登記執行業務區域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編配非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記帳士於正式執行業務前之籌備期間,如有支付屬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如租金、薪資等),仍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

該局指出,記帳士取得國稅局配發之非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後,如有違反記帳士法有關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之規定者,應依同法規定,由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如國稅局、稅捐處等)或記帳士公會報請主管機關(財政部)交付懲戒。

該局呼籲,記帳士應確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且勿違反記帳士法相關規定違規執業,以避免遭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