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卡玫基颱風使各地遭受災情,該局除對受災民眾表示關懷外,提醒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說明,如為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得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災害損失扣除。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機電設備〉遭受災害損失,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支付修理及重置費用者,其災害損失之報備,可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損失清單、收據及區分所有權人實際分攤損失金額清冊,統一向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核備函後,受災戶個人即可檢具稽徵機關核備函及清冊影本,依實際分攤金額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災害損失扣除額。

另稽徵機關對於是類大樓共用部分災害損失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共用部分可恢復使用者,得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
二、共用部分重置者,可根據原公共設施之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剩餘價值認定。
三、災害發生後,共用部分之清理費用〈如淹水造成泥沙淤積之清理〉,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災害損失。
四、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損害賠償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時,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本次卡玫基颱風報備期限延長為30日內),依前述規定報請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備,以免影響個人發生災害損失時相關稅捐減免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