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投資因故中止或轉讓者,應重新計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得提撥數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提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避免發展失衡,政府積極鼓勵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其中公司如進行國外投資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股數20﹪以上者,還可以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藉以提早列報投資損失並降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有助於公司資金之靈活運用。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於何時提列?應如何提列及申報呢?國外投資金額如有變動,又應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之規定,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外投資,且其對該國外投資事業持股在20%以上者,公司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10%(持股在20%以上,未達50%者)或20%(持股在50%以上者)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所提撥之金額並得列報為當年度投資損失,減少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後,當實際發生國外投資損失時,應先由所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項下充抵,如在提撥5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或投資損失發生經充抵後仍有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時,則應將提撥之損失準備或其餘額,轉作第5年度收益課稅。
另外,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依規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後5年內,其國外投資如有因故中止投資或轉讓股權者,必須參照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重新計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得提撥數額,當投資中止或轉讓後,對國外投資事業持股低於20%者,其原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應全數轉作收益;反之,持股仍達20%以上者,應依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提撥數額計算規定,重新計算得提撥數額,並將原提撥餘額超過得提撥數額部分,轉作收益。
  南部某家經營鋼鐵製品之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國稅局初步分析資產負債表後,發現其長期投資較上(94)年度減少2億元,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卻與上年度同為1億2千萬元,甲公司提出說明,基於全球營運考量,其在取得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後,於94年間匯出6億元投資設於東南亞之乙公司,持股比例為90%,甲公司並於94年度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億2千萬元(6億元×20%),且已獲得國稅局之認定,後來因乙公司投資計畫進度受當地政府政策影響而嚴重落後,遂於95年間辦理減資,並退回甲公司股款2億元,減資後甲公司之持股仍為90%,該公司並提供乙公司之原始繳納股款之股東名冊、股款退回明細、匯款單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佐證資料;國稅局則認為甲公司的國外投資金額已於95年由6億元減為4億元,應依照規定重新計算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得提撥限額為8千萬元(4億元×20%),因此,國稅局將甲公司原提撥金額超過部分4千萬元(1億2千萬元-8千萬元)轉列為其95年度其他收益,甲公司須補繳稅款1千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時,除應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外,如在5年內有因故中止投資或轉讓股權者,亦應依法重新計算得提撥數額,以免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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