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若欠稅未繳,受贈人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贈人甲君電話詢問,他接受其姑媽贈與現金,贈與稅繳納義務人既為贈與人,滯欠贈與稅者係其姑媽,他只是受贈人,為何會被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雖為贈與人,但贈與人如有行蹤不明或逾規定限繳期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稽徵機關即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則暫不執行。本案因甲君之姑媽已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改對甲君課徵後,甲君仍逾限未繳納,且其欠繳稅額已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是國稅局乃依財政部96年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9350號函釋規定限制甲君出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贈與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行蹤不明者,或有第2款逾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而經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受贈人仍應繳清稅款,以免因欠稅而遭稅捐保全和限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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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科李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62 彙總編號:9708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