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期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仍應追繳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有繼承土地欲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可先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查詢是否曾適用重購退稅,並留意重購土地登記日期,以免因疏忽而遭補徵稅款。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