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文書可寄存於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請納稅人注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機關為稽徵稅捐所核發的各種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郵件接收人員時,稅捐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 4條規定,將稅單等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以為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
  
  稅務局說明:稅捐機關所開徵的稅單,一般多委由郵局以雙掛號寄送。以往對於稅單的送達,若沒人收受,在實務上郵局往往會以「招領逾期」為由,將該稅單退回稅捐機關,致造成相當比例的稅單,無法送達到納稅人手上,形成欠稅。但現在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就該類案件已可辦理寄存送達於郵局,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門首貼有稅捐機關或郵局所寄發的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機關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為不領稅單,就不必繳稅。因為稅單一經寄存於郵局,就發生送達之效力,納稅人如逾限繳日期仍不繳納,除了會被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甚至會影響到行政救濟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