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做生意前或承攬工程,應申請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開店做生意或承攬工程,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近日常有商店經人檢舉銷售貨物,未辦理營業登記,涉嫌逃漏稅捐,或無照承攬工程者於請款時遇到無法提供合法憑證之困擾;而大多數民眾多存有「小生意,應該不會被查到吧!」之投機心態。營業人如經查獲開店做生意或承攬工程,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外,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漏稅罰則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已經開店或承攬工程,有營業行為,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76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云乃 (07)7256600#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