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流動資產之估價方法欲改變者,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所得額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商品、原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方法,應於每年預估其本年度所得額時,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其因正當理由,需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者亦同,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於商品、原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又前項成本,得按資產之種類或性質,採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計算之。但採用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前項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國稅局表示,本年度預估暫繳將自9月1日開始(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各營利事業對流動資產如欲採用加權平均法以外之估價方法、或變換原採用之計算方法者,請於該時間內向該局提出申請。【#76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郁惠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