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作品得獎金,所得『稅』多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各機關、團體為展現臺灣之美,鼓勵大眾透過鏡頭描繪所看見的自然景觀、城市風情,傳達真實、親善、美麗的感動,陸續有舉辦呈現美學及文學的攝影比賽活動,其入選作品所頒發之獎金如何課稅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依此,個人參加比賽得獎之獎金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另拍攝之照片刊登於雜誌,經發給之酬金為稿費性質,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可定額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4年9月6日台財稅第21714號釋函規定,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 1.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 2.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756】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郭惠娟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