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應注意匯兌損益之計算,以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如有國外進銷貨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外幣時,應注意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匯兌利益或損失,以免漏報受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貿易業務涉及外幣支付,依規定應換算為新台幣記帳,因此,隨著匯率的波動,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申報列為當年度的匯兌盈益或匯兌損失。如果係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買賣貨款,則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台幣之基礎以憑入帳。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局最近於查核某家進出口貿易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匯兌損益科目時,發現該公司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科目與實際付款日之「銀行存款」科目沖帳時,都以相同匯率計算,因此,未產生匯兌損益,細究原因乃該公司認為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外幣並未實際轉兌成新台幣,就無須換算匯兌損益,最後經國稅局調整增列匯兌盈益6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處罰。 該局最後指出,營利事業於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類似交易,卻未依上述規定正確計算申報匯兌損益者,在國稅局尚未通知提示帳證查核前,仍得申請更正。【#752】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徐桂梅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