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契約之立約日期者應另貼印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如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核與原契約無關,故若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依法另行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