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貼印花稅票憑證過多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所訂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之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得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申請前可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刻用「本憑證印花稅總繳」之戳記,並檢具印花稅總繳申請書及戳模二份向轄區稅務局或分局申請。若變更名稱、變更負責人或地址,於戳記更換時,亦應檢具印花稅變更申請書及變更後之戳模二份向轄區稅務局或分局辦理。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之納稅人,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轄區稅務局或分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