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不予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另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9條亦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應依同規則第75條之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不予退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如未依規定事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與前揭規定不符,因此無法退稅。

據該局指出,有些貨物稅廠商,因對法令不甚了解,誤以為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係屬重複課稅,應可以退還或抵繳已納貨物稅。該局特別呼籲,廠商如有採購應稅貨物為原料時,仍應依法申請核准後再行辦理採購,避免重複繳納貨物稅,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