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滿20歲之子女,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有所得並應合併報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子18歲有薪資所得新臺幣28萬餘元,可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林先生案例言,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未滿20歲子女,仍應由林先生列報扶養,有所得亦應與林先生合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減除其免稅額,其有所得者,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