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受政府之專案補助購建固定資產,該補助款得按折舊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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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該固定資產或設備則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政府核發之補助款或獎勵金,原則上應列為取得年度之收入;惟如該補助款係政府專案補助獎勵營利事業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者,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並達到政府補助的美意,營利事業取得該筆補助款按該購置資產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收入列報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