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如果未專案申請並經核准,則不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若研發階段中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從事研究發展工作,該項支出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核准,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如有前揭情形,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申請專案認定,如經核准者,可自費用發生當年度起適用投資抵減;惟已經「逾」費用發生年度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申請專案認定,並經核准者,需自「申請年度」起所發生之費用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避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